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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日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日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2018/12/4 9:52:52      |
127 食品生产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第二款:“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二十三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12月鲁政字〔2013〕256号)将“食品生产许可”逐步下放至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含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128 食品经营许可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餐饮服务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29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卫生部令第3号)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
130 药品生产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01年2月修订)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三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第八条:“……《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131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第十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
132 药品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药品管理法》(1984年通过,2001年2月修订)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一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133 互联网药品(含医疗器械)交易服务核准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九条:“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4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第四条:“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三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变更网站网址、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等事项的,应填写《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变更申请表》,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变更服务范围的原有的资格证书收回,按本规定重新申请,重新审批。”第二十五条:“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